國家干預亦稱宏觀調控,是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總體管理,是一個國家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的經濟職能。它是國家在經濟運行中,為了促進市場發育、規范市場運行,對社會經濟總體的調節與控制。
宏觀調控的過程是國家依據市場經濟的一系列規律,實現定觀(總量)平衡,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而對貨幣收支總量、財政收支總量、外匯收支總量和主要物資供求的調節與控制。運用調節手段和調節機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微觀經濟運行提供良性的宏觀環境,使市場經濟得到正常運行和均衡發展的過程。
國家干預主要表現為:國家利用經濟政策、經濟法規、計劃指導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對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發揮調控作用。
特征:1、調控的主體為國家。與微觀經濟管理行為不同,宏觀經濟調控與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具體的經濟活動主體。
2、調控的主要方式主要表現為經濟政策,它是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法律制度化表現,是一種“政策性法律”。
3、調控的效力多為引導和鼓勵。由于宏觀經濟調控多以政策性出現,政策的效力是在于引導和鼓勵,而不是在于強制執行或者加以處罰。
4、調控以社會整體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體現出綜合性。
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公有制決定了社會各部門、各企業及勞動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國家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
第二,國有經濟起主導作用,控制和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
第三,執政黨有能力統一全國人民的意志。
領域:1、有關國家整體經濟布局及國計民生的重大領域。
凡是涉及國家整體經濟布局,就是宏觀經濟調控法要干預的問題。另外,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產業,或者涉及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也是宏觀經濟調控法所要干預的領域。
2、容易產生“市場失靈”的經濟領域
將宏觀經濟調控界定在容易產生“市場失靈”的經濟領域,體現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作用。
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進入的領域
對私人的力量不愿意進入的或者單個私人的力量難以辦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進入或者以適當的方式促成私人進入。
原則:1、國家統一決策原則
凡是關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決策應當統一歸屬于國家的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在擬定關于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或者行政法規后應當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表決過后實施。
2、社會經濟發展總體平衡原則
市場經濟發展必然帶來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而宏觀經濟調控則是要解決這種不平衡。
3、協調原則
4、引導鼓勵原則
5、預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