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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考研法律碩士法學備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來源:中公考研網校 更新時間:2023年08月17日 11:08:53

    考研法碩綜合復習考試過程中,具體的備考指導,對于大家的備考來說有更好地指導意義。中公考研網校為大家整理了“2024考研法律碩士學備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讓我們一起來看吧!

    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又稱為檢察監督,是通過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進行監督,保障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實施。 1.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系統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系統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構成。 (1)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全國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③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旗、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3)專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在特定的組織系統內設定的檢察機關。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有軍事檢察院等。軍事檢察院分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檢察院,省軍區、集團軍軍事檢察院三級。 2.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1)對于叛國、分裂國家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這是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工作的首要職權 (2)對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3)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批準逮捕、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通知其糾正,保證公安機關辦案合法: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案件進行審查,作出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或要求補充偵查的決定;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4)批準延長偵查期限。 (5)對刑事案件行使公訴權。除自訴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派檢察人員出庭支持公訴。 (6)對訴訟活動的監督和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審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依法定程序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再審。 (7)對刑事案件判決、 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8)依法保障公民對于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申訴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3.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體制 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體制實行雙重從屬制,即最高人民檢. 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家權力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主要表現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罷免或者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組成人員,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各種形式的監督等;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同級人民檢察院主要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或任免,審議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對檢察院的工作進行各種形式的監督等。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主要表現為: (1)主要組成人員的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對于不具備檢察官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不批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建議本級人大常委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2)業務領導。對下級檢察院檢察工作給予指示或對專項問題的請示給予答復。 當下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遇到特殊困難時,上級人民檢察院及時給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時可派人協助工作,也可以將案件上調自己辦理。 (3)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必要的檢查監督, 對業務進行考核評比。通過檢查考核,了解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及其他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水平,幫助培訓,組織學習交流工作經驗,以提高下級檢察院的業務水平。 人民檢察院內部的領導關系是: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為了保證集體領導,在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在檢察長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4、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原則 (1)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實現檢察職能的重要保證。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行使檢察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受任何干擾。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實施,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2)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對于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人民檢察院對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 居住期限等,在適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對待,沒有任何享有優越條件的特殊公民,也不允許對任何人歧視。 (3)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于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區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話言進行訊問,用當地通用的文字制作起訴書或其他法律文書。 (4)專門工作與走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 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正確區分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各級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忠實于法律,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人民檢察院貫徹群眾路線,主要表現在:①依靠群眾,揭露犯罪,舉報犯罪線索;②依靠群眾,調查案情,核實證據,有些案件還可以征求群眾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以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③依靠群眾, 預防犯罪和各種違法行為;④傾聽群眾意見,接受批評、監督,糾正錯誤,提高法律監督水平。各級人民檢察院普遍建立了群眾舉報中心,直接接受群眾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由檢察機關的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別依法處理。根據歷史上正反兩方面經驗,人民檢察院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以專門工作為主的正確方針是非常必要的,兩者不可偏廢。 【疑難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關系 根據《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缎淌略V訟法》也作出同樣的規定。這是一項重要的憲法。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分工負責主要表現在:除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及當事人自訴案件外,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負責對案件的偵查、預審、執行逮捕、依法執行判決;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刑事訴訟法對三機關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詳細的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避免互相推諉扯皮和爭奪管轄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現在:每一機關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個環節的工作機關時,都能依法順利接受并開始新環節的工作。每一個機關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機關協助時,能依法在職權范圍內協助。 (3)互相配合表明三機關雖然職責不同,但目的和任務是一致的,適用的法律和執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既不能互相對立,又必須堅持原則,嚴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實保證懲罰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互相制約主要表現在:三機關通過各自的工作發現另外機關的工作問題,可提出建議要求其糾正:通過下一階段的工作審查前一階段工作是否存在問題,并作出相應的處理。具體表現在: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不予批準的,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以及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要求復核。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在辦理案件中發現公安機關有違法情況,即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以及要求上一級檢察機關復核。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經審判,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作出有罪、無罪的判決。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抗訴。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通過抗訴引起再審。通過互相制約,可以糾正錯誤,避免冤假錯案,避免放縱罪犯。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三者密切相關。只有分工負責,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只有互相制約才能保證辦案質量。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才能發揮三機關的整體功能,防止主觀片面和濫用權力,保證準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是適用法律的專門機關,獨立行使國家的審判權。 1.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最高審判權,同時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三級:①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②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省轄市、自治區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3)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設在特定部門或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專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是特定的案件。目前我國設立的專門人民法院主要有軍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海事法院等。軍事法院是設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分高級、中級、基層三級。海事法院是設在一定的沿海、沿江港口城市的審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機關,在審級上相當于中級人民法院,其審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當事人對海事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由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2015年新增知識產權法院,相當于中級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的職權 (1)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鶎尤嗣穹ㄔ贺撠煂徟械谝粚彴讣?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并且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鶎尤嗣穹ㄔ簩λ芾淼陌讣?,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2)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1)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按規定程序處理國家賠償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的職權。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①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②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③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④對轄區內海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上訴的案件。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此外,高級人民法院對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被告人沒有上訴的,由中級人民法院報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核準部分死刑案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有關國家賠償案件。 (4)專門人民法院的職權。軍事法院管轄現役軍人的刑事犯罪案件,軍隊在編職工的刑事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審理的案件,在作戰區和戒嚴區由統帥部、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審理的案件。海事法院管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所作的判決和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①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②審判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它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審判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或抗訴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④負責核準死刑案件和依法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⑤對于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司法解釋。⑥負責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設置、人員編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并決定海事法院的設置或者變更、撤銷,規定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劃分及審判機構、辦事機構的設置。

      3.人民法院的領導體制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而非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這種監督主要表現在:(1)對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審判。(2)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3)核準死刑案件。(4)通過檢查案件、考核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進行監督。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主要表現在:(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2)審判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不服上訴和抗訴的案件。(3)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4)對管轄權有爭議的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5)通過檢查案件、考核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進行監督。 4、人民法院的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以及審判員若干人組成,還配有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司法警察,以及綜合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后勤人員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若干人組成,還配有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司法警察以及綜合部門人員和工勤人員。根據審判需要設立刑事、民事、行政、經濟、告訴申訴等審判庭及必要的其他機構。各級人大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本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同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決定由副院長代理院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 5.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同本級人大的每屆任期相同,都是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6、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則和基本制度

      【疑難點】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既是各級人民法院內設立的審判工作組織,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工作的一種制度,該制度對保證辦案質量和實現國家審判職能有重大作用。審判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有三項:(1)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2)總結審判經驗,討論分析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檢查執法情況,提出本法院審判工作中的改進辦法;(3)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問題。決定助理審判員代理審判員辦案,也應依法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一般是經過合議庭審理過的、由于案情重大復雜、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比較困難的案件,須由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決定。一般由庭長提交主管副院長或直接提請院長,要求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在開會時,由案件主審法官匯報案情,審判委員會委員必要時詢問有關情況,對應認定的案件事實及適用法律展開討論,最后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表決作出決定。整個討論過程由書記員記入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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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mhf8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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